第65章 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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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以为女人做的这些工作比男人轻松,其实,有时候,这些家务活比在外面闯荡还要累人,闯荡有时候困难,有时候酣畅,但是永远的永不停息的,就像是一个永动机一样的工作,是非常乏味,非常疲倦的,所以,女方要求男方进行经济型的赔偿也是值得理解的。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如果夫妻一方为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必然是会影响到自己的,使得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晋升等方面受到影响,所以,有的还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该方的生活可以通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得到保障,要是夫妻离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不复存在了,其生活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可以解决实际遇到的生活困难。

    接着再谈一谈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共同债务清偿应该很好理解,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很明显,大家都能理解,既然是共同债务,就应该共同偿还,

    正所谓没有光享受权利的,也没有光履行义务的,既然有权利的话,那么一定就会有义务存在,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很爽快的一起分割,那么到了债务了,自然也要一起负担债务。

    当然,清偿有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有一个顺序的,就是说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加以清偿的,或者承诺的比例首先由夫妻进行协商,写上可以在调解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的时间地点进行呢。

    个人债务的话,一般就交给自己来偿还了,因为 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财产来清偿,现代社会不是旧社会,需要卖儿卖女的来还债,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夫妻干亲感情深厚,自愿帮助另一方清偿的,法律上不禁止,但是要是双方的关系真的那么好的话,就不用离婚了。

    离婚时,一方对于困难的另一方应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毕竟一夜夫妻百日恩啊,在许多国家都称之为扶养金。

    林萧以前看过有关美国扶养金的介绍,美国的男子一般是不敢离婚的,因为离了婚,就需要交大量的扶养金,要说女权主义,美国应该是做得最好的,不仅是离婚后一次性要交大量的扶养金,之后要是女生那边困难了,还需要前夫再提供帮助,前夫是义不容辞的。所以,美国男人一般都不离婚,要是离婚的话,那也是很有钱的,比如说默多克。

    邓文迪和默多克两个人的婚姻向来是很受世界的关注的,没办法,默多克是天下间富有的男子,而且妻子和子女都很多。但是在他们离婚后,邓文迪却只得到了百分之一都 不到的扶养金,和默多克的上一位妻子得到的补偿金相比,真的是很少,这里面或多或少都夹杂着美国人对于中国人的歧视,不过按说邓文迪早就拿到了美国绿卡了,但是仍然得不到公正的美国补偿,这说明种族歧视根本就没有被完全取消。

    林萧本以为美国的扶养金是最完善的,没想到德国的扶养金却更完善,光是对于扶养费的规定就有相关条款十多条之多。

    经济帮助对于离婚时困难的一方是很有必要的,而且这是对于之前夫妻关系的一种义务的体现,不可以当成是对方的恩赐,要不然双方的地位就不平等了,那样的话,一方的地位就明显变得低微了,成为了一种乞讨者的姿态。所以,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会以经济帮助作为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条件,这个都是不可以的,经济帮助是夫妻离婚时的义务,这里再说一遍。

    帮助不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要是年轻的夫妻离婚的,对于另一方的经济补助只是暂时的,这是因为考虑到对方仍然年轻,要是对于年老体弱者的话,就要进行长期的妥善安排,当然,要是原定的补助计划完成后,对方还要的话,那么是不予受理的。

    那么,到底怎样的情况,才会被认为是应该补偿的一方?一般有四种情况,一个是重婚的,一个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一个是实施家庭暴力的, 还有一个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都可以作为离婚时,请求经济赔偿的依据,不过前提是提出了离婚,要是仍然没有离婚的话,那么夫妻之间所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前世的缘分所注定的,能不离婚就不要离婚,爱情之间的磕磕绊绊是正常的,当然,在结婚之前要是选对了人的话,那么离婚的概率也就会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轻易的结婚,也不要轻易的离婚。

    在亲子关系这一章节里,又以亲子关系为重中之重,里面说亲子关系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这倒是对的,不过后面又补充了一句,说这个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这个林萧就有些不赞成了,因为之前不是说夫妻关系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吗?现在怎么又变成了是亲子关系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个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不难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无论孩子是不是结婚后生的,那种血浓于水的亲子关系永远是改变不了的。

    林萧记得以前有一个初中的女生问他,要不是婚生子女,那么以后分财产的话,那她们还有权利参加分配吗?还没等林萧回答,她就急不可耐的说应该不可以吧,说什么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小三生的小孩儿没有权利参加财产分配。

    林萧听了后,本着认真的态度对他说,无论是不是婚生子女,只要是男方或者女方的子女,都是有权参与分配的,因为法律上给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是小三生的孩子,只要亲子鉴定是有自然血亲的,那么就可以参加财产的分配。

    很明显,林萧的同学,一个女同学,听到这个后很失望,因为她们家是非常有钱的,应该是一个私营业主,估计她的老爸在外面像很多大老板一样,都包了一个小三儿,而且估计还生了个小孩儿,所以女同学对于这个事情很在意。

    另外一类是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个人感觉只要不是亲生的,人为拟制的话就一定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了。对于人工授精或者一些现代的科学技术帮助不孕不育的男女怀孩子的方法,对于这类的规定还没有出来,不过只要是男女双方自己的精子和卵子的话,就应该认为是亲生子女。

    孝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乌鸦反哺的故事我们都听说过,所以,孝顺不仅是在动物界,在人类的社会更应该被发扬光大。亲权在现代的法律中具有以下的特征,首先,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只存在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所及。

    第二个,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这个应该都不难理解,之前,林萧也说过,其实,什么样高端的学校教育都比不上家庭的教育,因为父母就是世界上最好的老师。第三个说的是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针对同一个客体,具体的可以指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呢,就同一内容,具体的可以指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这个权利和义务是永远都分不开的。作为权利,亲权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实现利益;作为义务,亲权人必须履行,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许滥用。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专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基于身份依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正是为了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不管怎样,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最后一条比较长,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亲权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以妨害和侵犯,亲权就可以实现,因而具有亲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亲权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权的色彩。但这种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为前提,且支配的内容和目的被法律严格限制在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范围内,从而与古代的父母不承认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对其生杀予夺的**性支配权有着根本区别。